学会概况
四川省性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四川省性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效能,按照国家关于培育团体标准的相关文件和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依据学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团体标准是指学会汇集行业共识和需求,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制定的、服务于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指导性标准。该标准由学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活动和服务,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
第三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放、公平、透明;
(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符合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六)协商一致、有序优化、协调融合。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SCSA)、团体标准顺序号(XXX)和年代号(XXXX)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团体标准决策机构为学会常务理事会,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通过等进行决策。
第六条 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委会),由学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承担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征集意见、批准和发布等事宜。
第七条 各专业团体标准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性学各细分专业领域团体标准的起草,并对本工作组所起草的团体标准质量负责。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工作组成员应当在本专业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提案和立项
第八条 标准的制修订项目提案由各工作组向标委会提交立项申请书(附件1)以申请立项。
第九条 标委会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学会办公室统一正式在学会官方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发文公布立项。
第四章 起草
第十条 各工作组应进行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和验证等。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相关标准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工作组将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附件2)提交至标委会。若标准中涉及专利,工作组应一并提交专利权利人的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草案完成后,标委会统一面向相关行业专家、从业者和管理者征求意见。征求形式一般为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标委会收集意见后,汇总成表格(附件3)反馈给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修改完善标准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六章 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标委会组织召开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经过协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给出结论。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工作组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没有通过审查的,标准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提交重新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七章 批准、发布和存档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标委会负责对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团体标准,标委会予以批准。
第十五条 对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学会官方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公开发布(附件4)。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委会存档。
第八章 复审和废止
第十七条 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复审采用会议审查。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意见表(附件5)。
第十九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
(二) 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 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条 复审结果,在学会官方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公开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为四川省性学会。对侵犯学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学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相关产品或服务内容上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由标准制定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性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